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挥发性有机物采样自3月中旬开始至5月底,完成全市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1吨以上企业核查,重点核查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量、VOCs产生量、重点控制VOCs种类及产生量、有机废气收集措施及处理工艺、监测方式等,同时完成工业企业VOCs治理“一企一策”,明确治理整改意见,建立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及产品、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台账,制定企业整改期限,“一企一策”一式三份,由企业、核查人员和县区生态环境管理人员签字后存档,作为验收依据。 自3月中旬开始,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开展双随机执法行动,重点检查企业涉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及产品台账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、“一企一策”落实情况等。执法中发现企业有未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污染防治设施;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、保存台账;石油、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,未采取措施对管道、设备进行日常维护、维修,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;储油储气库、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、气罐车等,未按照****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等以上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产整治。 按照VOCs治理“一企一策”,企业完成整改后报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初验,现场核查验收不通过的实施停产整治,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置。 下一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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